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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唐艳 杨成之 侯和兰)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市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且调整幅度为2001年下半年以来最大的一年。
调整后,株洲市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为:城市四区即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相比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80元,上涨幅度达15.09%。醴陵市、株洲县、攸县、茶陵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相比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100元,上涨幅度达21.74%。最低工资中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相关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是货币工资,不能以其他实物做抵扣。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出满勤,在试用期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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