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托人看管一下物品是常有之事,可当托人看管的汽车被盗窃后,又该谁来赔偿损失呢?攸县一司机宁某驾驶一辆货车到株洲汽车城一门店里买电瓶后,要门店给予免费充电并约定时间来取车。可当司机来取车时,结果汽车被人盗走。一审法院判看管人不承担丢车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服。
托管在他人店门前的货车被盗
今年3月3日,宁某驾驶从攸县金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租赁的货车到阿强 (化名)经营的株洲市汽车城某蓄电池销售中心,用520元购买新电瓶一对。宁某把电瓶装上车后,与阿强口头约定:车子停在阿强的店子门口,阿强为货车新装的电瓶免费充电,3月4日凌晨2点宁某取车。
3月4日早上8点左右,宁某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他于当天到公安机关报案。金鹰公司及宁某称被盗货车价值12万元,找阿强赔偿未果。于是,金鹰公司、宁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阿强赔偿其被盗车辆损失6万元。
无偿保管、无重大过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官认为:虽然,阿强免费为货车电瓶充电,但金鹰公司在货车电瓶充电的同时,已交货车给阿强保管,并约定了取车的时间为3月4日凌晨2点,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阿强对货车具有保管义务。而宁某是在3月4日早上八时左右取车时发现货车被盗。宁某在保管期间届满后,未及时领取保管物,又没有同保管人阿强达成延期领取的协议,结果在迟延领取期间保管物被盗。
同时货车放置在没有安全设施的露天,保管人很难保障货车的安全。阿强对货车的保管是无偿的,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所以,阿强不应承担金鹰公司货车被盗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金鹰公司、宁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