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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市住宅房屋最低居住水平安置?
来源: 株洲网 时间: 2008-03-15 作者:
    【拆迁政策宣传栏】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让拆迁当事人特别是广大被拆迁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从本期起我们将不定期的开辟拆迁政策宣传专栏,欢迎广大拆迁当事人咨询提问。

    什么是城市住宅房屋最低居住水平安置?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应当增加面积安置。具体安置办法为:被拆迁房屋在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由拆迁人分别按同类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和55平方米的补偿价值标准提供普通商品住宅或二手住房予以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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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唐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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