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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 (株洲晚报 郑炜青 陈怀玉) 3月15日,市直属市场消费者协会在3·15现场宣传活动中,发布了2008年第一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消费维权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受理的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区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商品,消协不予受理,一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的商品。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即“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提出精神赔偿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不是所有投诉都可提出精神赔偿。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协投诉
消费者丢失财物,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的物品丢失,消协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协都要受理
9种投诉消协不予受理,如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商品注明是“处理品”(没有真实说明原因的除外);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被投诉方不明确的;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协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协才会以此为依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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