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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刘建桥)我市将自2008年4月份开始按平均价格0.7/m3的标准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市民不理解:在当前CPI指数不断上涨之时,为什么还要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呢?
目前,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的是在2004年确定的0.4元/m3,仅相当于实际污水处理费用的40%左右。按照国家发改委以及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湘政办发[2006]47号),我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调整到0.8元/m3。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市物价局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报经市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批准,我市将从2008年4月份起,按平均价格0.7/m3的标准调整污水处理费。
为全面完成我省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针对我省污水集中处理率低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等现状,按照《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省政府承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全覆盖”工作要求,我市市区在2009年必须将河西污水处理厂一期、龙泉污水处理厂二期两座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总投资额约3.2亿元。建成后我市日处理污水能力将由现在的17.2万吨提高到29.2万吨,污水处理总费用将由现在的每年约4600万元,增加到年运行总费用约9000万元。如按现行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根本无力支付四座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费用,因而提高污水处理费势在必行。按照“污染者负担”的通行原则,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也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 我市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方案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4元调整到0.6元/m3,生产用水、经营性用水由0.4元调整到0.8元/m3,特种行业用水由0.4元调整到1.2元/m3。每户每月用水量按10吨计算,每月增加开支仅为2元。同时,我市仍将对低保家庭等弱势群体,实行每月减免8吨水费 (包括污水处理费)的保护政策。为鼓励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对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且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2002))的企业实施“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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