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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株洲日报 孙晓静 曹飞跃) 昨日清晨6时,人民北路金盆岭路段,一女子将一片破损的电缆井盖抬起,拖到路边,放上一辆单车的后架。有人注意到了她的异动,拨打了“110”。10分钟后,她被迅速赶来的响石岭派出所民警抓获。
女子辩称“捡井盖”民警表示仍属偷窃
派出所内,这名女子自称岳阳人,靠捡拾破烂为生。她一再强调自己是看到破损的井盖掉在井底,“才想捡回去卖钱的”。但市政工程管理处一工作人员称,就在一天前,他们巡视时发现被盗井盖有所损坏,“但没有造成安全隐患。”
当日下午,记者从响石岭派出所得知,按法律规定,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被窃财物价值达到1000元标准为前提。而该女子偷盗井盖价值未达到犯罪标准,只能对其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最终,该女子被处拘留5天。
一月类似案件38起,被盗井盖50余个
3月26日,响田西路慢车道3个下水井盖同时被盗;4月1日,天元区德政路一通信电缆井盖被人撬走;2日,湘江四季花园附近一下水井盖 “不翼而飞”……我市公用设施频频遭遇“黑手”。
据市政工程管理处统计,一年中被盗、被破坏的下水井盖、波形护栏等公用设施,损失十余万元。仅3月份,该处就接到报案38起,被盗各 类井盖50余个。
而让市政部门真正头疼的并不是抓贼难,而是 “定罪难”。最重的下水井盖不过70余公斤,而按目前2.8元/公斤的收购生铁行市来算,也就200多元,根本达不到法定定罪标准,“关几天放出来后又重操旧业。”
市民建议:偷井盖应属“危害公共安全”
“偷盗井盖应算危害公共安全!”采访中,一位李姓市民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
李师傅说,井盖被盗形成了马路“黑洞”,很可能威胁市民的人身安全。就这一点而言,“井盖的交通安全价值已大于它本身的财产价值”。
如果偷盗井盖被视做危害公共安全的话,其处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被视作盗窃的情况。据《刑法》第114条,破坏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时,谁又会为了这几百元的小利去吃牢饭呢?”
记者查询资料得知,目前,在我国一些城市,有将盗窃井盖按“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案例。不知读者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我们欢迎你们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816112或13787806696。 相关链接
2005年7月6日,沈阳市公、检、法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窨井盖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盗窃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不久,王某和任某因偷井盖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两人也因此成为沈阳第一例被判此刑的井盖小偷。据当地政府部门统计,偷窨井盖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通知发布后,沈阳井盖丢失数量同比下降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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