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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株洲日报黄永新 李灿 毕丰)石宋大道拆迁出现了“承租人拆迁应如何处理”的新问题,昨日,有关部门给予了权威解答。
石宋大道拆迁指挥部负责人介绍,作为此次涉迁重点单位的市二轻机械厂,将本单位办公楼作为住房出租给单位20名职工,因房屋性质为办公楼及房屋不成套等原因,产权无法过户给职工。现在,市二轻机械厂和本厂职工承租人对拆迁补偿的归属争执不下,致使拆迁工作陷入僵局。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局拆迁办负责人指出,上述承租人,指的是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该负责人还介绍,对于市二轻机械厂办公楼改为住房承租给职工的问题,应当分为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要查清租赁关系是否合法,对于已不符合单位租房条件,和长期未履行缴纳房租义务的承租人应视为违约,市二轻机械厂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其次,要切实维护好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住户的居住问题,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多方利益,做到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该负责人还提醒,石宋大道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是我市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希望广大涉迁单位、住户理解和支持。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过充分协商、补偿到位仍拒绝搬迁,或恶意阻挠正常拆迁秩序的被拆迁人,市房产局将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裁决,直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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