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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进入主汛期,为确保湘江河道堤防安全度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在河道内弃置采砂尾堆,非法设置砂砾石堆放场等人为阻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二、禁止在防洪大堤及其保护范围从事打井、取土、采砂、淘金、修筑道路、新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河岸堤防稳定和安全的活动,确保防洪大堤安全度汛。
三、禁止在石峰大桥至建宁大桥河段水域内从事采砂、淘金、建砂石码头等活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四、禁止在跨江大桥等涉水工程设施上下游各500米,航电枢纽大坝上游1500米,下游1000米的水域采砂、停靠大型船舶,确保水工程设施的安全。
五、禁止载重车辆在不符合公路标准的堤顶通行,防止因重载车辆辗压造成堤防坍塌。
六、禁止在河道岸坡、滩地上搭棚,种植蔬菜、瓜果、高杆植物,防止人为造成堤防水土流失、堤防滑坡等隐患。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733-8686657。
特此通告
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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