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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 (王鸿 张帆 马智) 因一时疏忽,房产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将公摊面积漏算而推迟交房,购房者则认为房产商违约应赔偿损失。近日,石峰法院判决一起因重大误解而撤消合同的购房纠纷案。
去年12月15日,曾某与株洲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面积误差及面积差异处理均作出了约定。12月25日,房产商发现购房合同中只计算了套内建筑面积,漏算了公摊面积15平方米,遂立即告知曾某,希望与其协商变更合同,但未能达成一致,房产商也就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关住房。
随后,该房产公司诉至石峰区法院,认为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撤销。而曾某则坚持认为,房产商不按时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要求法院判其继续履行合同。
经调查核实,法院认为,商品房建筑面积应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者之和,房产公司在与曾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漏算了公用部分及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5.33平方米,损失金额2万余元,达到购房合同总金额的约10%,已构成重大误解。
据此,法院作出撤消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判决,要求房产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曾某交纳的房款、代收费用等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及利息。
目前,在法官的调解下,曾某与该房产公司达成了调解:双方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将漏算的公摊面积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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