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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 (罗顺友 .郑炜青) 从今天起,食品包装上不得再有 “化痰止咳”、 “清热去火”等治疗疾病字样。一旦违规,不但要下架,还要挨罚。昨天,市工商局称:伪造或虚假标注者,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从今天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始实施,食品生产日期、产品介绍等标识违规问题被列入重点治理对象。 按照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以下项目: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配料清单、质量等级及QS标志。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伪造虚假标注,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另外,不允许食品在包装上介绍其药用功能,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能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
对于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新基因原料的,规定要求,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
此外,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标注。如果食品介绍含有“营养”、“强化”等字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市工商局消保科提醒: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后,消费者再购买 “很营养”类食品时,务必要看清楚有没有相应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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