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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涉迁房屋在6年前改成门面,拆迁时是按门面补偿还是按住房补偿?日前,市房产局应被拆迁住户申请,主持召开金轮时代广场项目行政裁决前听证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注册评估师和民主党派人士组成的5名代表,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并发表建议,60余人参加旁听。
被拆迁户表示,涉迁的住房在2001年在二商局的批准下改成门面,并作为小商品市场的一部分使用长达6年,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拆迁补偿评估应按照门面补偿。
而金轮公司则认为,此次拆迁是依法依规进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为准,因此,涉拆房屋的性质只能是住宅。
市拆迁办某负责人表示,住改非必须是经过有批准权的机关依法批准才能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规定,通常所说的有批准权的机关是指规划和国土管理机关。而 《物权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在遵守 《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前提下,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他同时指出,本案中二商局没有改变房屋性质的法定权限,住户在经营过程中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等只能说明其经营的合法性,并不能就此改变房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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