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但意义深远、差异巨大。《城乡规划法》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确立了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严格了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城乡规划法》体现的新变化、新要求,既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依法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也对我们如何严格加以贯彻实施提出了挑战。从我市目前的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现状来看,有几项工作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当务之急:一是城乡规划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法》重新确立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目前,我市已经完成了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市区也基本实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覆盖,但县域规划制定工作仍存在一定的滞后和不平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不足,覆盖率不高,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制定工作刚刚起步,还不能给乡村建设提供全面、科学的指导。二是规划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乡村规划管理力度尚显薄弱,没有形成包括乡镇、村庄在内的多级完善基层规划管理体系,使得乡镇、村庄的规划制定没有平台,规划实施缺乏监管,民意反馈欠缺渠道,不能更好地使用规划工具加速新农村建设。三是规划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加大了规划执法力度,但违法建设、违章建筑没有完全得到遏制,部分单位和个人出于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仍有发生,个别地区由于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违法建设问题十分复杂,难以根治。
面对上述工作任务,我们务必深化认识,同心协力,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一是要强化规划优先意识。在城乡建设发展过程中树立"规划是第一审批程序"的思想,坚决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审批,实现"规划覆盖全面,规划执行有力"的工作目标,确保城乡建设行为全部按照规划方案和要求开展,保证城乡建设发展和谐、科学、有序。二是要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制定和管理模式,遵守、执行、维护《城乡规划法》是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务必在制定财政预算、明确工作目标、考核领导政绩工作中加以具体落实。三是要严肃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因法定情形确需修改的,也必须严格执行专题论证、公示听证、逐级审批的法定程序,以此保证规划修改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维护规划权威,确保规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