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 群
2008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把握《条例》实施的时代价值
《条例》是继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政府的又一次自我革命,充分体现了民主化、科学化、信息化社会现代政府的价值。 《条例》实施有利于落实宪政理念,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权,它的实现与满足程度主要依赖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度, 《条例》的实施为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实施有利于推动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公民更广泛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现实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条例》实施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构建。政府主动公布法律法规、政策、施政方针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并接受群众监督,公众通过掌握政府信息,能够有效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并从中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之间的 “双赢”,增进政府和公众的相互信任与和谐互动。
二、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条例》实施的基本要求。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正确区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得公开的信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特别要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公共服务。要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人们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要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三、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施行。加强教育宣传。要把《条例》作为当前政府机关理论和法制学习的重要内容,提高全市各级干部执行《条例》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整合信息资源。全市将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有效组织和整合分布于不同部门和区域的政府信息,加快发展电子政务,努力建设好“数字株洲”,实现政府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主动公开的职责、程序、方式和时限。建立依申请公开机制,明确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杜绝涉密信息公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