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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点烟引燃汽油瓶 一男一女烧伤面积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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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晨,一男子携带瓶装汽油进入汽车驾驶室,用车载点烟装置点烟时,不慎引发火灾事故,致使车内一男一女烧伤面积达70%。事发后,众多市民围观,一时众说纷纭。昨日下午6时,天元警方向媒体通报这起意外事故的经过。
昨日凌晨1时50分,天元公安分局嵩山派出所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称,一辆停在华天大酒店西侧停车场的北京现代轿车(车号:湘B52767)发生火灾,警方火速赶赴现场紧急处置。
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副巡视员、市公安局长邹安宝高度重视,指示天元分局查清事实真相,并通过新闻媒体将事实公布于众。
昨日下午,市公安局刑技专家及天元刑警对事故车辆缜密勘验。经过16个小时的调查和取证,警方最终确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
经查,昨晨1时许,罗某(男,32岁,株洲县姚家坝人,住天元区庆云小区)接到表弟的电话,“我的摩托车没油了,赶快送点汽油过来。”罗遂在马路边捡了一个矿泉水瓶,在长江北路加油站买了3元钱汽油,用矿泉水瓶装着。
此前,罗某约了另一朋友吃宵夜。为出行方便,罗某电话通知吴某(女、39岁,常德人,租住在荷塘区野鸭冲散户)将自己借给她开走的车(湘B52767)送到华天门口。吴按照约定,从江天宾馆将车开到华天门口西侧,罗将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带到车上。
警方称,罗某用车载点烟装置点烟时,不慎引燃汽车前座矿泉水瓶内的汽油,迅即引发火灾,车内罗某和吴某被烧伤。随后,华天大酒店保安将火扑灭,火灾未殃及他人和损毁其它公物。伤者被送往市一医院紧急救治。目前,两名伤者暂无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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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株洲日报 作者:
黄永新 刘峥嵘 编辑:
唐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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