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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对入住客人强行安排“小姐”或借口叫了“小姐”,以此为由进行抢劫。近日,芦淞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月18日下午5时许,欧某在被害人唐某没有叫“小姐”的情况下,强行以其在“诚和”招待所叫了“小姐”因而要其付费为借口,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当场抢劫被害人唐某手机和现金人民币23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3月15日下午3时许,欧某伙同他人在“诚和”招待所强行给被害人田某、王某安排2位“小姐”,在2被害人并没有嫖娼的情况下,欧某对其进行威胁,2被害人被迫每人付给“小姐”60元。尔后,欧某同伙将2被害人关入房间内,并对其进行威胁和搜身,当场抢得630元。
2007年3月16日,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欧某抢劫作案2次,金额2780元。
经查,欧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2006年12月13日被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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