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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晚上,给老板刘某开车的司机许某约老板一起去吃宵夜,吃完宵夜,许某和刘某在沿江路上散步,不料2人遭遇抢劫,老板刘某被抢劫了几千元现金和一台手机。事后,许某被公安机关带上手铐,一直蒙在鼓里的老板刘某才明白,原来都是自己司机搞的鬼。
2007年4月18日中午,许某提议对刘某进行抢劫,并安排李某 (外号 “兔子”)准备作案工具刀、绳子及铁丝,齐某负责借车。当天晚上,许某在给老板刘某送完货后,约其到市八中附近吃宵夜,并通知齐某、李某驾车守在附近。
许某与刘某吃完宵夜,往沿江路走时,齐某与李某开车尾随,下车后两人从许某、刘某二人身后冲上去,持刀将刘某及许某劫持上车,用事先准备好的麻绳对其捆绑,并蒙上双眼,同时也做出许某一起被劫持的假象。在车上,李某从刘某身上抢走现金人民币240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和一张建设银行卡,从其银行卡中取走现金3250元。作案后,齐某得赃款1000元,李某得1000元, “受害者”许某分得3650元,所得手机在市中心以200元销赃。事发后,公安机关对行迹可疑的许某进行盘问,许某见行迹败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参与抢劫的另外几人抓获归案,追回赃款4400元归还给被害人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之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许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讯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上述3人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