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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具体的工作岗位应该在砖窑顶层,而看火工刘某却因为疾病突发死在了砖窑下。这样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近日,死者母亲71岁的彭女士终于露出了两年来难得的笑容,一桩涉及死者家属、工作单位、劳动部门三方的官司也终于尘埃落定。
2005年10月,刘某经人介绍到万利公司做看火工。工作每天分两个班,各12个小时,由刘某和黄某轮流上班。当年12月12日清晨7点,刘某被发现死在4号砖窑前。通过公安部门的尸检,证明刘某系生前疾病突发死亡。之后,在天元区信访局的主持协调下,万利公司一次性补偿了刘某母亲彭女士6000元。
2006年9月22日,彭女士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有关材料,之后,劳动局做出了工伤认定结论书,认定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和条件,予以视同为工伤。
可万利公司则认为,刘某从12点到24点上班,所以死亡时间并不是工作时间;刘某的工作地点应该在砖窑的顶层,所以并没有死在工作岗位上。故请求法院撤消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天元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或突发疾病后没有当场死亡的,但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刘某的死亡地点与工作岗位都是在一个较小的工作区内,所以万利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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