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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由石峰区法院立案审理的全省首例人事档案丢失案判决,原告郑某因举证不能,诉请被驳回。
据介绍,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人事档案丢失纠纷归类为民事侵权纠纷,从而为法院立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结束了此类纠纷法院不予立案的局面。
原告郑某诉称,1948年10月,他在长沙明德中学加入了党的外围组织 “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1949年9月初参军,1976年转业至省建材技工学校 (现更名为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老干部,退休后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然而,由于部分重要人事档案被单位丢失,造成郑某退休后不能享受离休待遇,所以他将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法院认为,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不仅代表着身份权,而且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影响了当事人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郑某的主张,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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