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趁人聊天之际,18岁的浏阳人胡永仲强行夺人挎包,并将受害人拖倒在地。近日,石峰区法院一审判决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5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永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群力村12栋前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手上提着一个黄色手提包,正与他人聊天,遂萌发抢夺念头,趁刘某无防备之机,徒手抢夺被害人的包,刘某发现后死死抓住挎包不松手,胡永仲用力拽包,将刘某拖倒在地,最终将包抢走。逃离现场后,胡永仲躲藏在群力村13栋三单元一楼厕所旁,将黄色手提包内的大、小两个黑色钱包和诺基亚6020手机取出装入口袋后,将黄色手提包丢弃。躲藏十几分钟后,妄想瞒天过海的他将身上所穿红色T恤衫脱下,逃窜至中兴村27栋附近时,被追赶的群众和迅速赶到的民警一起抓获。
经清点,被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港币1千元、美元11元、诺基亚6020手机一台。破案后该财物均被追回。后经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永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本案被告人胡永仲所抢夺财物均已被追回,未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且被告人胡永仲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