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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天元区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据悉,该类纠纷尚属我市首例。
原告林某系市内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1%。被告谭某系该公司的董事长,被告李某系该公司2月13日股东会的主持人。原告诉称,2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上两被告没有将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与200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审议,侵犯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与管理公司的合法权利。
两被告辩称,公司自2004年9月29日成立以来,董事会一直没有单独编制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而是将财务方面内容放在董事会报告中一并说明,而且备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供股东查询,因此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
法院认为,按照 《公司法》,董事会应将公司财务状况向所有股东公布,本案中,被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据此,法院判处,被告复制该公司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与200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各一份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