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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从2007年12月开始,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1月,在全市全面推开,基本覆盖不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参保范围具体为株洲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少年儿童;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其他非从业居民主要是:劳动年龄段内有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女40男5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校大学生这次没有列入参保范围。
未纳入国家新农合补助范围的市辖区农村居民、进城的农民工子女都将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参保方式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具体来说: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银行缴费参保。为防止有病参保、无病退保的现象出现,城镇居民要求以家庭缴费的方式整体参保,即一户居民家中有几人符合参保条件的,一旦自愿参保就必须都缴费。
我市城市四区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0元,个人缴纳20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80元,个人缴纳1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两类人员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助65元,个人缴纳15元;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20元,个人缴纳6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40元,个人缴纳40元。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抚、扶)养义务的人员和区辖乡 (镇) “五保户”由政府全额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结算限额暂定为: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7万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依据劳动等有关部门的初步设想,2008年4月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随时缴费随时享受保险保障,4月以后缴费的可能会面临一段时间的待遇等待期。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依据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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