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股东大会上,董事长和会议主持人没有把前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方案与本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提交审议,小股东林某来了脾气,他认为两人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股东知情权与管理公司的合法权利。昨日,天元区法院处理了这起新型案件。
原告林某是我市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1%。被告谭某系该公司的董事长,被告李某系该公司今年2月13日股东会的主持人。林某称: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两被告没有将200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与200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审议,侵犯了自己的股东知情权与管理公司的合法权利。
而被告认为,公司由于规模较小,成立以来,董事会一直没有单独编制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而是将财务方面内容放在董事会报告中一并说明,而且备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供股东查询,因此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
经过法院两个月的审理,原、被告达成谅解,被告答应复制该公司去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给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民二庭庭长黄冬媛表示,在该案中,法院发现该公司在管理上确实存在不足,遂向其提出司法建议:按照《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公司内部制度,规范公司管理,注意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避免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增强防范风险与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公司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