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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按常理,房主有自由支配自己产权的权利。然而近日在茶陵法院审理完的一个案子中,房主谭某未经现房屋租赁户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房屋卖与他人,法院判谭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6年11月6日,谭某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茶陵县工业品市场内一房屋(有房屋产权证)租赁给刘某使用,租赁期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7月22日,房主谭某打电话给租户刘某,说自己的房屋要出卖,刘某当时在东莞,他在电话里告诉谭某,房子自己要买,不管价格是多少,电话中谭某答应了刘某。
7月23日刘某从东莞市回茶陵,得知谭某与第三人张某已经于7月2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谭某将刘某租赁的房屋以3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张某夫妇,签订合同时交付了部分房屋款,尚余7.3万元没有交付。刘某当即找到谭某和第三人张某,要求谭某将房屋以同样的价格出卖给自己,但谭和张都没有同意。2007年8月7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谭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认为: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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