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今年33岁的焦某是茶陵县农民,但仅有小学文化的他却在株洲犯下了盗窃、销赃和非法持有弹药三宗罪。近日,石峰区法院三罪并罚,判处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5年,焦某来到株洲租住在石峰区杨梅塘后,就走了一条不归之路。先是在2005年8月至10月间,焦某纠集杨世友、杨晓平(均在逃)窜至株冶炼集团锌电解分厂盗得阳极铜棒130根,后将其中90根阳极铜棒销给罗某,共获赃款人民币2万余元。
2005年10月间的一天,焦某在清水塘铁桥下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从两名男子(在逃)处购得钢珠枪一把及钢珠2瓶、高压气瓶20个,藏匿于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他的租房内收缴钢珠枪一把及钢珠1700颗、高压气瓶11个。
此后,他又多次窜至株冶集团锌粉工段前坪盗窃锌锭并代他人销赃,至2006年底,他盗窃锌锭价值28万余元,代他人销售赃物14万余元。案发后,焦某退回赃款13万元给受害单位。
综上所述,石峰法院认为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字体: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