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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对 “4.16”长城煤矿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米仁和、李远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陈雄刚、尹斌、颜家旺、谭建中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
攸县法院审理查明,攸县黄丰桥镇阁前村长城煤矿 (以下简称长城煤矿)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8月改制为合伙企业,属合法有证矿,陈雄刚任矿长。颜家旺担任该矿主井生产、安全副矿长,谭建中、尹斌 (仅有瓦斯检查员证)为安全员。
2007年4月16日下午15时10分,长城煤矿+50米北石门19煤东部沿煤运输平巷上部接近下坡里、架机眼等老窑积水区域巷道发生透水事故,将正在作业的矿工刘桂花等十二人困在井下。抢险工作持续至4月21日,矿工刘桂花、陈祖良、陈三毛获救,另九名矿工不幸遇难。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6.49万元。事后,长城煤矿与九名遇难矿工家属达成了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8万余元的调解协议。
攸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米仁和、李远全身为长城煤矿工人,在发现工作面顶板滴水突然变大,出现了明显的透水预兆后,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仍然进行打眼放炮工作,出班后又不向安全员和矿领导汇报,是造成该煤矿死亡九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二被告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雄刚身为长城煤矿矿长,在得知3号天眼掘进工作面有滴水现象时,没有安排人员采取探防水措施;事发日安排安全员尹斌从事其他工作后,而又不安排其他安全员替班,导致安全员空班;且对煤矿的管理不到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因此,被告人陈雄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颜家旺身为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在得知3号天眼掘进工作面有滴水现象时,没有安排人员采取探防水措施,也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谭建中、尹斌身为该煤矿安全员,明知3号天眼掘进工作面有滴水现象时,没有向矿长或主管生产、安全副矿长提出探防水的要求,没有认真履行好安全员职责,另尹斌事发当日虽被矿长安排其他工作,但事后提前出班,没有全面巡视各采掘工作面,故被告人尹斌、谭建中也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陈雄刚、颜家旺、尹斌、谭建中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米仁和、李远全、陈雄刚、颜家旺、谭建中、尹斌均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在事发后,均能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抢险,并成功救出三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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