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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无意中,大强发现妻子阿玉和其他男人存在奸情,并怀疑儿子小强非自己所生,经亲子鉴定后,发现儿子原来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一怒之下,大强一纸诉状将前妻阿玉告上法院。昨日,石峰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阿玉赔偿大强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50240元。
亲子鉴定 儿子非自己所生大强、阿玉于1991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1995年7月,夫妻俩生育一男孩小强。之后的某天,大强发现妻子阿玉与另外一个男人一封情意绵绵的情书,大强感情遭受重创。2007年8月,大强与阿玉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男孩小强由阿玉直接抚养,大强不承担任何抚养责任和费用,且不享有监护权。
2008年1月4日,大强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大强与小强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关系鉴定。2008年1月11日,鉴定所作出了结论:认定小强不是大强亲生。大强非常气愤,将前妻阿玉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之前为小强付出的抚养费。
法院一审 前妻赔偿前夫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阿玉婚外与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导致所生子女出生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不是大强亲生的严重后果,其过错在被告阿玉,她的过错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同时对大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阿玉应承担此次纠纷的全部责任。
因大强与小强之间不具有亲生父子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大强没有抚养小强的法定义务。大强在未得知真相的情况下抚养小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过错方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作出判决:阿玉一次性赔偿大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抚养费30240元,合计50240元;驳回大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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