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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原株洲市工业供销总公司经理唐宏国因受贿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原株洲市工业供销总公司副经理朱某在广西贵港磷肥厂加工锌焙砂产品时,朱某未经公司账户,擅自将部分产品销售贵州六盘水市,进行账外经营。唐宏国发现这一情况后,却未对朱某作任何处理。由于朱某未被追究相关责任,仍想搞假来料加工,进行账外经营谋取利益,但又担心唐宏国不同意,遂于1999年6月约唐一起看其在株洲市红港中路购买的一块地皮,并告诉唐这块地皮是自己用42万元购买的,占地面积209.4平方米,房屋、土地总造价157万元,还承诺该房屋建成后一半产权送给唐宏国,唐表示同意。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唐除支付3.36万元建房款外,其余的资金均由朱某支付。房屋建成后,朱以唐的儿子的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唐宏国除支付的3.36万元款项,实际受贿金额为75.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宏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宏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另判处坐落在株洲市红港中路25号的房屋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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