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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首起专利转让纠纷案,经过4个多月的审理后,以专利购买人败诉而告终。
购得专利被迫闲置
2004年6月,株洲人张某与邵阳人李某经多次协商,并在李某出示和演示了专利技术样品后,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由张某出资2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专利号为ZL01249××××的专利技术。为此,张某先期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并答应一年后付清余款。
此后,张某成立公司,正当他准备根据专利技术样品组织生产时,却在网上发现,山东一家企业已有类似专利产品,他一旦生产便会侵权。
“之所以出现以上状况,我们审查后发现,是因为张某在进行交易时,并未对专利作细致审查。”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李某演示的样品并不是专利产品,而是在专利技术基础上改进后的产品,改进后的技术当时并未成为专利,因此很有可能被他人 “占先”。
根据样品生产,将涉嫌违法;而根据专利生产,则很有可能被市场所淘汰,张某不得不将所购专利 “束之高阁”。
官司败诉赔款10万
2005年后,张某先后多次找到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却遭到拒绝。为此,张某未再支付剩余转让费,也未支付所购专利年费,导致2006年5月ZL01249××××技术专利权被终止作废。去年8月,李某以张某违反合同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
经两次开庭审理,法官认为,《技术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定,张某行为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张某赔偿李某违约金10万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专利转让过程中,务必要细致审查专利的相关情况,核实演示样品与专利技术之间的差异;同时,要认真检查转让合同条款,发现合同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况后,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主张撤销权,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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