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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频道 > 株洲新闻 > 株洲社会 热门关键字: 销售侵权,鞭炮商家,侵权
 
销售侵权鞭炮商家被判侵权
www.zhuzhouwang.com 日期: 2008-01-25 09:25 来源: 株洲日报 浏览次数:

      本报讯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侵权产品是否也构成侵权?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纠纷,商标权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2005年2月,攸县人侯某依法取得“酒江”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定,该商标使用商品为焰火、信号烟火、烟火产品、鞭炮、烟花。而后侯某与攸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该公司在经营的烟花系列产品上,使用“酒江”注册商标。

      2005年底,侯某陆续发现,未经自己许可,攸县一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中心擅自使用“酒江”商标,用于经营烟花系列产品,并在攸县诸多营销网点销售牟利,共计销售鞭炮138件。为此,侯某将销售中心告上法庭。

      销售中心辩称,所销售的标有“酒江”商标的鞭炮,是通过合法途径从正规厂家购进,且购进时自己对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毫不知情,因此,自己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产品,并赔偿侯某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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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株洲日报
作者: 李淼 羊敏 爱霞
编辑: 沈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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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被侵权能否得到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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