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请求赔偿,即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近日,荷塘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关于工伤待遇与第三者赔偿能否冲抵的纠纷。
从第三人获得赔偿高于工伤待遇
林某表示,他于2001年5月被招聘至株洲市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06年9月24日晚,林某在株洲市保安服务公司的业务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时被他人用刀刺伤,经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林某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对方以林某在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为由予以拒绝。
被告株洲市保安服务公司辩称:林某已从加害人处获得相应侵权损害赔偿,且加害人的赔偿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额,故林某无权再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劳动者能否获取双重赔偿?
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获取侵权人的赔偿后,能否向用人单位再提出工伤待遇请求?
本报法律顾问聂律师认为:民法原理中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择一起诉,但享受工伤待遇与此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同时,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聂律师表示,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一般都支持劳动者的双重赔偿诉求。林某的诉求同样得到了荷塘区法院的支持,经调解,株洲市保安服务公司同意向原告林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