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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株洲日报晓芬 陈强 李淼 庞君)利益驱使,无采矿资质的人得到开采经营权;利益驱使,承包人又将矿井转包给同样没有采矿资质的农民;利益驱使,采矿人违规冒险作业,最终造成矿井塌方,农民左腿截肢残废。那么,谁该为采矿人负伤担责?日前,茶陵县法院作出判决,复杂谜团就此解开。
多次转包
2005年6月16日,茶陵县思聪铁矿与刘、梁、唐等3人签订 “铁矿石委托开采经营合同书”,将该矿位于芝麻垄的210洞井交付给刘某等人合伙开采。
合同约定,思聪铁矿提供采矿许可证,刘某等实行自筹资金、自组人员、自负盈亏、包干上交的方式进行管理,铁矿按开采出矿石的吨位收取开采费用。开采期限至2006年12月底。
2005年7月6日,刘某等人又与谭、颜等4名农民,签订“租赁铁矿井采矿协议书”,将洞井交给谭、颜等人开采。刘某等提供爆破器材和采矿工具,谭某等人按所开采出矿石价值的50%领取报酬。
“刘某方与谭某方均没有采矿资质!”事故发生后,如此事实让司法部门震惊。
违规作业
2005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在采矿过程中,谭、颜等人违规冒险作业,造成矿井塌方,颜某被落下的矿石砸伤,左腿截肢残废。
事故发生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颜某与铁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颜某系工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铁矿赔偿颜某各项损失费用15万余元。执行过程中,颜某共获赔偿款11万余元。其余款项自愿表示放弃。
然而,铁矿在支付赔偿款后认为,刘某方擅自将矿井交付给没有采矿资质的农民开采,应对事故负有责任。同时,颜某违规冒险作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铁矿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刘某方、谭某方提出追偿。
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铁矿与没有采矿资质的刘、梁、唐等人签订采矿合同,违反了国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产生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责任。此后,刘某等人将矿井转包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颜某系工伤。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者在受伤过程中,不管有无过错,用工单位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颜某负伤后,应当由思聪铁矿、刘某等3名承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上,法院判决,刘、梁、唐支付思聪铁矿因工伤赔偿给颜某的各项损失款5万元,驳回思聪铁矿向谭、颜等4农民追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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