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网讯(株洲晚报徐滔 张学民刘迎胜 汤青山)2008年3月17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下达,犯故意伤害罪一刀刺死他人的被告人楚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5年。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一些人就是想不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公地道,这样的判决,是否暗藏猫腻呢?
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楚某因小事与邻居发生口角,于是邻居与被害人李某等7人到楚某所开南杂店里找麻烦,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李上前打了楚一耳光,楚即从柜台上拿出一把尖刀,对方几人便操起店中装有副食品的塑料瓶打楚。在混乱中,被告人楚某朝抓住其衣领的被害人李某猛刺一刀,李某负伤后当即倒地身亡。事情发生后,双方后悔莫及,本是关系较好的邻里之间,为小事居然弄出人命。被告人楚某和邻居及时投案自首,且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了死者家属10万元。
该案判决是不是有猫腻呢?我们一起来看看。被告人楚某因防卫过当而致人死亡,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但是,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条和67条规定,被告人楚某及时投案自首,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且属正当防卫,也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因此法院可以判其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前我国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给了被告人楚某一个机遇。刑事和解制度注重人性化办案,把受害人的损失补偿放到重要位置,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通过被告人楚某认罪服法,向受害家属当面悔过,求得谅解,使受害人家属从精神上得到一种平衡,经济利益得到弥补,被告人也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此条件下调解纷争,重塑和谐,更能从深层体现出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法院这一判决正是实施刑事和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