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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株洲日报 顺 子)株洲的哥的姐们都有这样一个习惯,送客到外地,返回的时候如果有人招手拦车回株,一般都会顺便把对方带回,一来方便了他人,二来自己也能赚些油钱和过路费,从另一层面来讲,还节约了资源,这种做法应该无可厚非。
但从去年底开始,株洲司机经过浏阳市镇头镇带客回来时,却有不少被镇头镇城管执法中队抓住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2000元至3000元不等,而对方给出的处罚理由却很奇怪——没有班线牌,超范围从事客运。
“班线牌只有定点班线客车才有,为何将这条处罚依据用到了出租车上?”不少的哥的姐都觉得很疑惑。日前,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的哥:被指超范围经营
刘忠良是蓝马公司司机,据他介绍,3月25日中午,他开车经过浏阳市镇头镇时,搭载了4个回头客。当车行驶到镇头镇收费站时,后面跟上来一台微型车,下来几个城管队员将他拦住:“违反了道路运输法的83条、84条,要罚5000元,车子要暂扣接受处理。”
浏阳镇头镇城管中队执法人员的解释是:没有班线牌,超范围从事客运经营。
“的士有营运证的,不存在要班线牌。”刘认为,城管队员的处罚理由根本不符合逻辑,的士都没有班线证,只是凭营运证营运,又不是班车。
虽然不服气,但考虑车辆被扣在那里,耽误生意,刘还是交纳了2000元罚款。
刘回到株洲后,把自己在浏阳市的遭遇告诉了公司负责人。3月27日中午,记者与蓝马公司负责人及的哥刘忠良一起去了趟镇头镇城管执法中队。一名叫施亮文的执法人员接待了记者。但他以此事要找领导为由,委婉地拒绝了采访。
律师:执法依据有待商榷
记者看到了镇头镇城管执法中队开给刘忠良的两份法律凭证,一份是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表》,一份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所写的处罚依据都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 《行政处罚法》。
蓝马公司法律顾问特意查阅了这两部法规。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 《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
同时第八十四条规定:发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法律顾问认为,镇头镇城管中队所依据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并不适用于出租车, “《规定》第三条说得非常明确,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显然,出租车根本不属于这个范围,镇头城管中队以此为依据,对出租车进行处罚,给人以风马牛不相及的感觉。”目前,刘的哥正考虑就此事起诉镇头镇城管执法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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