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网讯(株洲日报 沈全华 刘勇 文勇)未熄火的汽车停放在路边,竟自燃全毁报废,是天灾还是人祸?近日,荷塘区法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车主承担主要责任。此案无疑给广大驾驶员朋友以警示。
[回放] 新购越野车毁于自燃
2006年10月11日下午,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二公司)司机蒋某,驾驶刚买7个月的韩国产现代牌SANTAFE轻型越野汽车,回安徽省淮南市淮煤藩谢铁路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到达目的地后,在该车发动机未熄火,并开着空调的情况下,蒋某下车进入项目经理部休息。
10多分钟后,汽车发生自燃报废。事后,淮南市铁运派出所勘验,未发现人为纵火迹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并作出了现场查勘报告。
[纠纷] 一根稻草惹祸
同年10月18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消防科出具文书认为,起火原因是越野车左侧的电器线路短路。10多天后,现代汽车投资公司派员到现场调查,并致函中铁二十五局,认为起火的直接原因是高温的三元催化装置引燃了传动轴卷起的干枯稻草。
事后,就赔偿问题,双方未成一致意见。二公司将经销商株洲汽车联合公司,其上级经销商九城汽贸公司、现代汽车投资公司、韩国现代汽车集团中国总部告上法庭。
经司法鉴定:越野车停车未熄火,怠速运转超过10分钟,违反了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警告规定 “发动机怠速运转不得超过10分钟”,致使三元催化器、排气管、消声器温度异常增高;越野车自燃为缠绕在传动轴上的稻草,被靠近相连的三元催化器、消声器高温点燃所致等。
[裁决] 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荷塘区法院认为,原告违反该越野车使用规定,是造成汽车自燃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损失的70%;生产商韩国现代汽车集团,虽然在该车的车主手册中明示了车辆驾驶操作条款,但就行驶在堆放易燃物(如稻草)的道路、便道上在车主手册中未作驾驶操作规定和要求,使其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存在经营缺陷,是造成汽车自燃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3名被告因销售存在经营缺陷的产品,且未适当履行其提醒注意和警告说明义务,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30%,即73050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汽车自燃事件增加,驾驶员应切记行车安全,经销商要牢记义务,避免为意外事件“埋单”。
字体: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