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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一些人,他们触犯刑律,却罪行轻微,如果将他们投入监狱,很可能导致“交叉感染”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如何让这群人改过自新,回归正途,一直是广大法律工作者思考的问题。去年5月,芦淞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推出“社区矫正——先期诊疗”工程,挽救了一批罪行轻微者,和谐了社会、家庭,也体现了人性司法和政治文明。
案例“坏孩子”就这样变成“好小伙”
2007年5月7日,16岁的小白伙同他人,谎称自己被他人绑架,敲诈父亲5万元,由于父亲及时报案而未遂。去年8月,警方以小白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到芦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这一次,芦淞区检察院没有像往常一样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是依据法律和最高检、最高法的相关精神,对小白做出了“社区矫正——先期诊疗”决定。
芦淞区司法局刘飞跃介绍,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的一项职能,社区矫正工作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公安、社区工作人员等多个单位组成。当时他们接到社区矫正决定后,制定了司法、公安、家长、学校、社区“五位一体”的矫正诊疗帮教计划,被矫正人在3个月内,每周五晚在司法所或者派出所内,接受法律、思想、社会公德教育,星期六、星期天到社区参加义务巡防、劳动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学校,由老师和同学对其进行帮助,杜绝进“三室两厅”现象;家里,由家长严加管教。
通过3个月的矫正,小白能够遵守矫正规定,积极参加劳动,表现很好,社区矫正工作室出具了 “社区矫正——先期诊疗”考核评价报告表,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社区矫正——先期诊疗”工程自去年4月在芦淞区首推以来,芦淞区检察院已实行了3案4人社区矫正,除一人仍不悔改移送起诉外,其余3人表现良好,重获新生。
思考新生事物,尚待规范与完善
社区矫正,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行刑的人性化、科学化以及降低行刑成本、特别是对于挽救未成年人具有重要价值。但记者在采访中,仍发现部分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主要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部门,但司法强制性不够,有时候被矫正对象不来社区或者不听他们的,他们也似乎无可奈何;其次,矫正工作室组成单位多,导致管事的人反而不多;第三,矫正对象在社区参加公益活动,司法、公安因警力有限,不可能时刻派人看着被矫正对象在社区的活动,被矫正对象究竟表现怎样,主要依靠社区反映,由此做出的考核,并不一定能完全准确、客观地反映被矫正者的表现……
“司法文明、政治文明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作为新生事物,不可否认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逐步完善这种高墙外的“改造”,达到教育人、挽救人的目的!”芦淞区检察院院长周小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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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实施条件
社区矫正是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规定实行的一种和监禁矫正相对的新行刑方式,主要适用对象是常住地在本辖区,因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免刑或者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
确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和程序。矫正决定下达后,社区矫正工作室必须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期限一般是3个月,被矫正对象到社区从事公益劳动要求每个星期不少于2天,每天时间不少于7小时。( 株洲晚报 记者 徐 滔 通讯员 丽霞 管丹 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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