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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沈全华 郑莺)近日,福建籍在押人员陈芳苑接到天元区法院的判决书,因犯诈骗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其实,去年他也因诈骗罪,被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刑。一年内,同一个罪名让他被两个不同地区的法院分别判刑,这是巧合,还是另有玄机?翻开厚厚的案卷,主审法官田光解说其中秘密。
坑蒙拐骗连犯4罪
陈芳苑现年29岁,福建厦门人。2005年10月23日,他从厦门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一台小车,约定租期2个月。同年12月19日,他伪造行驶证及车辆购置完税证明,将车抵押给吴某,借得现金2万元,也是约定2个月归还。
事后,陈芳苑未及时还款,更别提还车。次年1月,上述汽车服务公司向警方报案,流落在外的小车才得以回家。同时,他还分别假冒房东、车主,将租房出租,或将租赁的汽车出售。
陈芳苑还是一名脱逃高手。2006年4月14日,他涉嫌诈骗被厦门思明区民警抓获。在押解途中,他挣脱反绑双手的皮带,在停车之际跳车,将路旁一辆小车开走逃跑。
更为恶劣的是,他3次假冒武警军官在厦门市招摇撞骗。2006年6月7日,他身着武警中尉军官制服,自称是负责该片区消防管理的参谋,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为由骗吃骗喝,让对方花费5800元。6天后,他故技重施,被警备纠察队抓获。
去年5月,他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脱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押回株洲再上法庭
然而,此案并未划上句号。原来,陈芳苑曾在株洲行骗。
2005年10月19日,他从厦门租赁了一辆小汽车,长途驱车至株洲,称车是银行抵债收回来的,以8万元转让给市民江先生。江先生支付了4万元购车款,余款待过户后再支付。
两天后,陈芳苑以车子需回厦门过户前要做保养为由,要求江先生将该车从株洲带回厦门,并交给事先安排好的一家修理厂做保养。江先生依言交车。
江先生刚走,陈芳苑就来到修理厂,将该车开走还给所租赁的公司,带着骗来的现金逃之夭夭。
去年,江先生得知陈芳苑在厦门被判刑后,当即向市政法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陈芳苑的刑事责任。
查阅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判决书,法官发现陈芳苑诈骗江先生一事未受法律追究,依法可以追诉,确保漏罪受罚。
于是,去年12月7日,陈芳苑被押解回株,再次充当被告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陈芳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决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据悉,在我市的司法实践中,每年都有个别在押犯因漏罪被追诉,最终数罪并罚。只要有充分证据,在押犯想避重就轻、蒙混过关是不可能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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