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网讯(李卉 郑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拘禁、赌博、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在社会上反响强烈的彭泽军团伙在经法院审理后,27名被告人中的24人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十六年有期徒刑,3人免于刑事处罚。
彭泽军与他的团伙
彭泽军,绰号 “大彭”、 “大彭顿”,男,1964出生于株洲。原光明托运部负责人。1984、1987、2002年,曾因抢劫罪、寻衅滋事、扒窃、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受到法律制裁。
彭泽军于1992年成立广州市光明货运部,经营广州至株洲服装货运业务。2003年2月与人合作,对外以 “辉煌·光明货运”的名义经营。在2004年9月20日,因万利公司与 “辉煌·光明货运”在广州沙河等地争抢货源,彭泽军指使团伙成员杨海蛟纠集七八十人携带砍刀,分乘两辆客车赶到广州准备与对方打架,因广州、株洲两地警方采取措施才得以平息;
1995年,彭泽军指使团伙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控制我市啤酒瓶回收业务;
2000年涉足米粉市场,此后4年内,彭泽军先后投资市米粉工业联合公司筹备处、市米粉协会,组织人员采取停产补偿、提高粉价并从中提成的方法以牟取暴利;
2005年下半年涉足我市洗水行业;
此外,彭泽军等人于2003年至2005年期间在芦淞区曲尺乡等地开设赌场,非法营利。
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彭泽军团伙是否是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为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彭泽军、杨海蛟等人虽然形成了一股恶势力团伙,其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刑法相关解释: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该团伙行为还未达到 “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对米粉、洗水等行业,虽然从中获利,但未达到垄断程度。此外,彭泽军的经济收益主要来源于货运和开设赌场,这些收益基本上为被告人彭泽军个人获利,不是组织收益,也看不出是用于支撑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刑期一年九个月至十六年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泽军犯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决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对杨海蛟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周志等分别被判处一年九个月到八年有期徒刑。危津德等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字体: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