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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陈瑛 管丹)近日,笔者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二十三冶金建设公司韶钢项目经理赵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4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今年43岁的赵某,是湖南湘潭人,大专文化。2004年2月2日,他被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二十三冶金建设公司(国有独资,后改名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聘任为韶钢项目部经理。
2004年1月,赵某以急需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业务单位某工贸有限公司朱某借款5万元,2004年1月16日,朱某将款5万元存入赵某银行账号,赵某将其中的1万元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另4万元据为己有。2004年10月,赵某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1万元凭证拿到财务上报销,又将其私吞。
当年7月,赵某以韶钢项目部购买设备为由,再次向朱某借款1万元。
韶钢项目部于2004年4月至2004年10月,在朱某所在公司购买架管515980.9元,购买水泥25200元,赵某要求朱某提供水泥及架管发票,并要朱某将其借款6万元也开入发票中。2004年10月份,朱某先后开具金额为人民币6万余元的发票交给赵某,赵某用6张收料单与发票一起,拿到公司财务报账,从而侵吞公款6万元,用于购买私车及个人开支。
另据查明,当年9月7日,赵某花费3580元购买一台传真机,该机用于项目部,未在单位报账。赵某经单位同意,可在单位报销学费4200元。此外,赵某还可报销租赁小车费等,判决书认为赵某这些应报销而未报销、或未支付给赵某的费用,应从贪污总额中予以核减,判决书认定赵某实际贪污公款4.4万余元。
案发后,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又能积极退回赃款,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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