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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阿华 陈强)为了防止自己的车辆被盗,陈某在自己的爱车上安装了GPS。可令他失望的是,他的车子还是被偷了,且GPS没有发出被偷警示信号以及为破案提供线索。近日,茶陵法院依法判决提供GPS服务的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车主陈某218700元的损失。
陈某为了防止车辆被盗与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GPS卫星定位服务合同,并在该公司处购买了GPS车辆终端服务器。合同约定,由服务公司为该车提供终身车台服务,服务范围为车辆位置查询、车辆实时监控、车辆求助服务、远程控制和车况黑匣子,车主陈某支付年服务费960元,每月80元,合同签订以后,陈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2007年11月1日,陈某将车辆停放在茶陵县紫荆花大酒店门前,到11月2日上午11时许,陈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随即打电话到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中心,要求查询车台所在位置,该公司值班人员根据查询流程多次对该车进行查询,均未成功,而拨打该GPS终端的车载电话,电话处于关机状态。陈某随即向茶陵县公安局报警,至今未找到车子。
GPS如此不中用,陈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某技术服务公司,要求被告赔偿购车费、车辆附加费及上户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某技术服务公司签订的GPS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目的主要是防盗和实时监控,但在服务过程中,在GPS终端遭到破坏时某技术服务公司的操作平台应当有报警,却没有向车主陈某发出警示信息。车辆失盗后不能向车主提供任何线索,故某技术服务公司在为陈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对原告的车辆被盗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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