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网讯(玲 玲)某休闲娱乐场所的“大名”竟赫然印到了国旗上,而且被游行队伍高举着招摇过市,这是7月10日发生在攸县城关街头的荒谬一幕。该事件被某网友拍下并在网上发布后,立即引起强烈反响。
事件最早于7月11日被一名 “风花雪月”的网友在博客中发布。由博主的网文可知:7月10日上午,一支游行队伍出现在攸县攸衡路桃水车站。队伍前头,一名男子举着一面五星红旗,红旗上五颗黄星的下方印有“××休闲”4个大字,其后则为数十人组成的3列游行纵队。这支队伍沿街而进,引得路人纷纷张望,一些人还跟随观看。
该事件在网络上公开披露后,立即在网友中引起轩然大波。有网友跟贴对此予以批评,有网友还专门为此写评论,称“拿国旗做广告”是“在道德上的破产”。
而更多的发言指向了相关执法部门。有网友在贴中写道:“城管何在啊?工商何在啊?公安何在啊?……一定要给大家一个交代!”
署名“无心”的网友呼吁,有关部门应“就此事应该对相关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拘留等处理”。
网友“剑杀”则称,“假设没有部门来处理这件事,也许还有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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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违反该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