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网讯(李卉 王昊 羊敏)某电力局工作人员在检修线路时,在附近做生意的曾先生帮忙不慎受伤,造成3级伤残。可这时,该电力局却以曾先生不符合法定帮工条件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产生矛盾。
曾先生来自新化县洋溪镇。多年来,他租赁醴陵市烈士塔19号居民陈某的杂屋做煤厂,煤厂就位于电线杆之下。2007年8月29日下午6时许,由于煤厂上方电线发生故障,某电力局派人检修。在此过程中,曾先生将电线杆旁边水泥瓦揭开,以便工作人员爬上电线杆对线路进行检修。工作人员检修好线路下杆时,曾先生为了接住安全棒向前跨了一步,不慎从屋顶摔落下来。造成三级伤残,住院治疗48天。
今年1月,曾先生向醴陵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电力局赔偿各项损失339950元。
对此,某电力局辩称:曾先生使用的煤厂厂棚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将电杆包围,属违章建筑,曾先生怕工作人员捅烂厂棚顶而自行搬来楼梯上去揭开石棉瓦,并不是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的。
此外,检修完毕后,工作人员也没有要求曾先生帮忙接安全棒,而是下到厂棚顶处将安全棒递交给地面工作人员,此时曾先生突然踩空摔落地下。曾先生是为维护其自身不当利益而负伤,不符合法定帮工条件,其受伤亦与电力局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过法院三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由某电力局自愿赔偿曾先生受伤损失99000元,除已付30000元外,尚应赔偿69000元,曾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
目前,曾先生已领到第一笔补偿款40000元。
字体: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