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网讯(阿华 陈强 谢春梅)食客刘某到餐馆吃饭,火锅需要添火时,速上前帮助服务员,不料因服务员操作不当,导致灶内火苗烧到了刘某。近日,茶陵县法院依法判决该餐馆两业主陈某和黄某赔偿刘某45191.70元。
2007年11月8日晚,刘某来到陈某和黄某经营的餐馆吃饭。大约吃了二十分钟左右,火锅炉的火灭了,餐馆服务员何某从服务台提来液体酒精,刘某点燃纸屑放入火锅炉里,而后帮忙端起火锅盆,服务员见火锅炉没有明火时,便将提来的液体酒精倒入火锅炉里,这时火锅炉突然起火,刘某当即被火烧伤。刘某遂以饭店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误工、精神损失等费用65451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黄某身为餐馆业主,应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该餐馆从事餐饮业的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相关证照、未经行政许可及专业培训的情况下,使用液体酒精,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人身造成伤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刘某明知火锅内存有火种,应当预见加入液体酒精后会发生危险,可原告不但不积极避让,反而从火锅炉上端起菜盆站在火锅炉边,从而被酒精火烧伤,负有次要责任。
字体: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