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网讯(阿华 刘晓芬 谢春梅)茶陵人刘某因受小龙(化名)父母的委托将小龙带至外地卖花,小龙不慎走失,6年间音讯全无。2005年,法院宣告小龙死亡。之后,小龙父母要求受托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受托人刘某赔偿小龙父母龙某、邓某62354.8元。
失踪6年 判死亡
1998年5月,刘某征得龙某、邓某同意,带他们儿子小龙到温州卖花,后又转到上海市卖花。卖花期间,刘某每月支付小龙工资200元。
1999年6月的一天,小龙出去卖花后一直未归,刘某随即带人寻找并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没有找到。1999年底,小龙父母从刘某处确认小龙失踪之后,经多方查找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刘某赔偿龙某夫妇23000元。
龙某夫妇于2005年3月14日领取了全部的款项后向茶陵法院申请宣告小龙死亡,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宣告小龙死亡。
受托人行为违法,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小龙被宣告死亡后,其父母表示“人死了,得付死亡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他们因小龙死亡导致的各种损失共计341154元。
对此,刘某辩称,小龙走失时已满15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又不是小龙的监护人,故不能对小龙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明知小龙未成年,仍然雇佣其卖花,行为违法。在小龙卖花期间,刘某应当对其承担管理照顾的责任,但被告疏于对小龙的人身进行管理,造成小龙失踪。对此,刘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龙某夫妇在小龙未成年、应当接受学校教育的情况下,将其委托于他人带出去卖花,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故对小龙失踪导致的后果,龙某夫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字体: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