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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款已付出 为何被判再付?
2007年4月7日,张某驾驶小车从湖南前往浙江,途经320国道1179公里(株洲县境内)时,和迎面驶来的一货车正面相撞,张某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同车人员夏某等多人受伤,并造成经济损失共几十万元。
经查,该货车属萍乡市云瑞贸易有限公司 (下简称云瑞公司),该公司已将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支公司 (下简称保险公司),其中 “交强险”6万,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万元。
事发后,保险公司将 “交强险”6万支付给了被保险人云瑞公司。
为此,夏某等伤者将两公司以及货车司机告上株洲县法院。县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将 “交强险”6万元支付给了被保险人云瑞公司,但不应对抗受害人,故仍应向夏某等伤者支付该项理赔款。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双方围绕6万元 “交强险”由被保险人领取是否合法、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直接赔偿伤者“交强险”展开辩论。
市中院认为,机动车 “交强险”保障的对象就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受害人,不包括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领取保险款后没有实际支付给受害人,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法律宗旨相违背,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履行义务 被罚十五万
历经一审、二审,保险公司输了官司,被法院判处承担经济责任。判决生效后,夏某等向株洲县法院申请执行,株洲县法院于7月3日向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保险公司在7月6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应当在7月7日-12日之间书面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则视为拒绝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将予以处罚。
但至今,保险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法院及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做出罚款15万的决定。
同时,云瑞公司也因为同样原因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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