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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王鸿 宋婉琪 简建伟)去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马某和聂某怎么也没想到,两年前抢劫的哥的事情仍未能逃脱法网。近日,他俩因两年前一晚两抢的哥,再被判刑。
今年24岁的马某和20岁的聂某均是株洲县人。2007年12月,两人均因犯盗窃罪被石峰区法院各判处7年。今年,1月19日,石峰公安分局经调查后,发现两人在2006年4月参与两次抢劫的哥的犯罪行为。
2006年4月29日晚11时许,在刘双翼(在逃)指使下,马某、聂某和袁某及一“矮个伢子” (在逃)窜至芦淞区国安宾馆前,骗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驶至高家坳文革桥附近时,袁某以要小解为由要司机停车,继而与聂某一起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和跳刀威胁王某,由 “矮个伢子”下车负责望风,袁某、聂某从被害人王某身上及车中搜得现金300余元及三星S208型手机一台。为防止王某开车追赶,马某用刀将出租车后胎扎破,后4人逃离现场。
时隔两个多小时后,至4月30日凌晨2时许,袁某、马某及 “平伢子” (在逃)携带砍刀再次骗乘吴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石峰区东海加油站旁一小路上, “平伢子”谎称下车找一个朋友,下车后在驾驶室窗外用砍刀与袁某先后持刀威胁吴某,从其身上及车中搜得现金260元及旧手机一台。
法院认为,袁某、马某、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马某、聂海某系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石峰法院最终判决: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其前判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聂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其前判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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