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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李卉 郑莺 陈永红)72岁老汉骑电动车遭遇无井盖下水道摔倒受伤,一怒之下他将施工单位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火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17764.88元。昨日,记者从天元区法院获悉,老汉仅获赔偿2125元,赔偿“打折”的原因之一是老汉提供的证据出了问题。
今年5月20日上午,家住天元区泰山路的郭老汉骑着电动摩托车经过泰山西路。当时施工单位将一下水井盖掀开放在人行道上,由于没有安全警告标志,郭老汉没有留意到这处马路陷阱,猛的一栽,摔到了井口。郭老汉当时昏迷不醒,幸亏被两名路人发现。随后,工地施工人员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
郭老汉称,经过治疗后,外伤逐渐愈合了,但膝关节越来越痛,影响了正常生活,他想要施工单位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但遭到了对方拒绝,郭老汉只好自己垫付。
随即,郭老汉向天元区法院起诉,要求火炬公司支付各项费用17764.88元,包括郭老汉已用去的医药费1764.88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等等。
在庭审中,火炬公司代理人提出:虽然郭老汉确实摔倒在工地上,但当时整条泰山路都在施工,郭老汉自己误入了施工现场,其自身也有原因;其次,郭老汉所骑的电动车无牌无证,不允许上路;此外,当时工地工作人员带郭老汉进行了治疗,但郭老汉自行诊断的票据公司不能认可。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郭老汉获赔2125元,与其提出的17764.88元相距甚远。
对此,法官解释到:郭老汉自行诊断的部分,除了在医院的挂号费与门诊费等100多元外,其余部分都是在外面药店消费的,而发票上只简单的写明了中药和西药的花费金额,没有具体内容,无法与之前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所以法院无法认定。至于后续治疗费13000元,郭老汉则宣称 “我估计要这个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法院也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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