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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王鸿 宋婉琪 简建伟)发生在去年11月1日的石峰公园抢劫案,近日由石峰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犯抢劫罪的郭蒂固、郭威佑、周面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和4年,并处罚金,还附带民事诉讼,3人共赔偿受害人朱某经济损失7万元。
郭蒂固、郭威佑、周面3人均为我市某物业公司员工。2007年11月1日晚,经郭蒂固提议,郭威佑、周面同意,3人预谋进行抢劫。随后郭威佑提供作案工具裁纸刀,交郭蒂固藏于身,窜至石峰公园内玉兰山庄附近,伺机作案。当被害人朱某与杨某路经此地时,周面负责望风,郭蒂固持刀逼住朱某颈部,郭威佑拦住杨某并上前抢夺朱某的手包。顿时朱某奋力反抗,右面部被刀锋划伤,后朱某挣脱郭威佑的拉扯欲逃,郭蒂固持刀砍伤其背部。朱某被砍伤后跳下山坡时准备离开时左膝摔伤。后因杨某呼救,郭蒂固等3人即分散逃离现场。正在石峰公园烧烤场附近的陈某等人闻讯赶来,将郭威佑围住,为帮助郭威佑逃脱,郭蒂固持刀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3人再次分散逃脱。
但闻讯赶到的群众最后还是将躲藏在园中的郭威佑抓获。响石岭派出所随后将郭威佑、周面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右面部横形伤疤长8.5cm。
法院认为,郭蒂固、郭威佑、周面3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害人朱某的伤情因一段时间的恢复后有所好转,经委托重新鉴定,鉴定为轻伤。故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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