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网讯(王鸿 简建伟) 朋友间本应相互体谅,可李某却为了一些小过节而纠人将朋友郑某砍成6级伤残,结果不但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近日,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现年43岁的李某本是江西省临川市人,仅有初中文化的他来株定居后一直没找到固定的工作。从1995年起,他因犯流氓罪、私藏枪支罪、贩卖毒品罪3次被判刑。2006年11月释放后,与朋友郑某交好。
2007年5月初,李某与郑某因交往产生的一些小过节而大动肝火,双方矛盾逐渐升级。为打压对方,双方相约于5月17日在原玻璃厂后大门附近湘江大堤上群殴。李某纠集年轻人刘某、徐某、姜某等人持刀在约定地点守候,后因郑某未到场而斗殴未果。
5月18日晚10时许,李某得知郑某在其朋友魏某家落脚后,指使刘某、姜某持刀到魏某家中守候,徐某则在魏某家附近埋伏,准备将郑某控制住后带到山上 “教训”,如无法带走,则就地砍他一顿。
当晚11时许,郑某女友到魏某家敲门,被李某强行带走,并用闲谈的方式将其拖住。
次日零时许,郑某到魏某家敲门,刘某、姜某打开门后,将郑某往附近小道上拖。郑某蹲在地上大声呼救。刘某、姜某持刀对郑某一顿猛 砍,致郑某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的伤情为重伤,六级伤残。
案发后,石峰警方先后将李某、刘某、徐某、姜某抓获。姜某主动赔偿郑某治伤经济损失2万元整。
法院认为,李某、刘某、徐某、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4年,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字体: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