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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共同庆祝3.15国际消费者权益
日。首先,我谨代表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向出席今天大会的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相关部门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
烈欢迎!

 
姓  名*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网友:袁瑞修
  本人于2004年9月27日购得伟业房产鑫农小区二期商品房一套,预交房款10万元,约定2005年7月1日前交房,开发商承诺逾期未交房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在购房协议书上签字为证.直到2006年11月6日起才陆续交房,拒不赔偿违约金,以换发新全额收据为名将旧收拒收回.经了解,这第二期工程的三套房子土地使用证等五证全无,至今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开发商根本不与业主见面,业主曾经数十次找房产局反映情况,也曾找株洲日报株洲
回复:建议业主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侯先生
   湘银阳光水岸A组团开盘售楼承诺1、2栋前面是花园式绿化带和停车场,在业主签定合同购房成功后在规划局修改规划修建了现在的湘银大厦,严重影响了1、2栋业主的采光和视野。希望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满意答复:1、湘银公司在售房成功后修改规划是否属于欺骗消费者;2、湘银公司后修改的规划是否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3、规划修改为什么不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特别是1、2栋的业主。
回复:已有记者关注此事,请继续留意我们的答复。
 网友:王小姐
  湘银紫竹茗园水电费,收费高且没有合理说法。物权法明确说明:消费者有直接向供水,供电单位购买水电的权利。现在湘银紫竹茗园水费按2.12元/吨(市场上1.85元/吨),电按0.612元/度(市场上0.6元/度)收取,物业管理费1.18元/平方收取,该收费是按一级物业的标准并上浮,可是物业卫生及保安均没有达到一级物业的服务标准。特向消协投诉。
回复:物业公司对水电的收费应该与物业合同上一致。请王小姐留一个其它的方式给我们,您目前的电话联系不到。
 网友:朱同英
  我是玫瑰名城2期5栋602业主。我的房子还未装修,但在今年一月,我家主卫隐蔽在墙体内的一根水管爆裂了.而且在我们这栋的502.503. 402.501.504.602都出现了不同情况的水管爆裂.而且有的已经装修. 但是开发商只进行维修,不同意全部更换水管.问題我装修后水管又爆.怎么办.
回复:已有记者关注,请继续留意我们的答复。另外,3月15日上午市房产局会在天元超市前面摆摊接受投诉,有问题的业主可以直接去现场投诉。
 网友:唐松玉
  我是玫瑰名城一期12栋103的业主。玫瑰名城一期“紫荆苑”大面积的房屋存在墙体开裂,空鼓,电线裸埋,漏水等质量问题。业主多次找开发商解决都得不到满意的答复。现在开发商只给出了两个方案解决:一是,他们在2008年3月底以前对有问题的业主家进行维修,但是他们只是进行局部维修,哪里有裂缝就补哪里,哪里有空鼓就敲哪里,实际上已经有业主家进行过如此维修,但是根本没用,修过的地方又重新裂开,像如此多的空鼓如果不把一面墙重新敲掉重做的话根本没用。但是开发商拒绝进行整面墙的维修;而且他们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房屋周转费,卫生费,误工费等。二是,业主如果不同意维修,他们将把维修费用做个预算赔偿给业主。但是他们的预算及其不合理:一是他们的造价完全按照业主以前购买装修材料时的价格,在物价飞涨的今天,这对业主来说及其不合理和划算,二是他们的造价依然没有把维修过程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房屋周转费,误工费,卫生费等赔偿算在里面。请问:像我家的情况,上有老,下有小,而且每间房子都有裂缝和空鼓,都要维修。让我们一家住到哪里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时,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减少房价款。之所以如此,理由有二:   (1)房屋出卖人承担减少房价款的违约责任,可以对由于其违约行为致使买房人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给予适当的补偿。众所周知,买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支付房价款来获取合乎质量标准的房屋。如果买房人购得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即使不经修复也能正常居住使用、或者通过加固补强使质量缺陷得以修复并可以保证正常居住使用,但买房人的合同目的显然没有完全实现。因为买房人所购买的是“正品”房屋,不是虽有瑕疵但尚可继续使用的“次品”房。造成买房人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的原因,完全是出卖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所致。作为违约方———房屋出卖人,应当就由于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买房人合同目的没有完全实现所带来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补偿。房屋作为不动产也属于商品,应当遵循按质论价的基本原则。在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时,通过减少房屋购买价款的方式,对买房人给予相应补偿,显然符合实现订立合同目的的基本原则。   (2)出卖人承担减少房价款的违约责任依法有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上述违约责任中,修理、更换、重作可统称为对标的物的补正,减少价款和报酬可统称为减价。   依照上述规定,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毋须修复也可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下,买房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要求出卖人减少房价款。   补正差价可以同时适用。补正、减价的适用前提则是合同继续履行。补正、减价是可以同时适用的。补正是对标的物质量缺陷的修复,减价则属于对非违约方合同目的的没有实现的补偿,两者同时适用符合法律关于违约责任设计初衷。  
回复:已有记者关注,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答复。另外,3月15日上午市房产局会在天元超市前面摆摊接受投诉,有问题的业主可以直接去现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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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全市12315消费者申
诉举报热线共接到电话1683个,
与去年同期增长10.6%,其中受
理消费者申诉4071件,举报2139个,咨询10627起。经调解,4061件申诉成功解决,调解成功率99.7%;加倍赔偿金额19.19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5.68万元。家用电子电器类、电信服务、日用百货类、公共设施服务、家用机械类、食品类、房屋其他类、建材类、居民服务、餐饮服务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十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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