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2008年年主题是“消费与责任”。
·“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企业、政府、消费者,在消费中有着不同的责任。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10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督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掷、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提出,必须在经济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安排全国经济工作目标任务中,特别强调要改善消费环境。因此,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所以它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 快发展的需要。
其次,《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在有关章节和条款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择的义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并且国家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还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提出了要求。这些都说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要督促和推动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它也是全面贯彻落实《消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消费与责任”年主题与2008年奥运会有着密切关系。
我国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目前我国消费环境,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努力小,在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积极参与下,已经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在农村、假冒伪劣弄资坑农害农问题还屡禁不止,消费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的问题,消费浪费资源、消费破坏环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果上述问题不认真对待和解决,也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致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也是迎接并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胜利举行的需要。
株洲市消费者委员会
二00八年元月